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審核系列之二|關于評估委托特別注意事項 時間: 2024-10-23 13:13:12
《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委產權[2006]274號,下稱274號文)、《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下稱32號令)等文件對評估對象和委托人進行了相關規定,整理如下:不同情形 | 委托人 | |
資產轉讓/股權轉讓行為 | 評估對象屬于企業法人財產權范圍的 | 企業委托 |
評估對象屬于企業產權等出資人權利的 | 出資人委托 | |
接受非國有資產對非國有資產評估的 | 接受非國有資產的企業委托 | |
增資行為 | 完成決策批準程序后 | 由增資企業委托 |
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 | 經增資企業董事會或股權會審議同意,并委托評估 |
根據上述表格,評估對象不同而委托人也不一樣,對于資產/股權轉讓項目簡單一句話概括,即一般由賣方委托。但是在實踐中,怎么確定是評資產還是評股權(評估方法也會有差異),聯合委托該怎么處理等方面是在資產報告中審核過程中需要特別關注的事項。
一、怎么評--評股權還是資產?
例如,某國有企業,投資某項目并持有項目公司部分股權,那么,在委托的時候,是按照項目公司部分股權進行評估,還是按照該國有企業的一項長期股權投資(即是該國有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
實踐中,多數情況下評估的是標的公司的全部股東權益,也就是按照股權來做的。因為如果按長期股權投資,特別是小股東的時候,收益法用的最多的分紅的辦法,不能使用折現現金流法,有時候會導致評估結果差異很大。
二、產權持有人:提供資料責任方、與委托人潛在利益沖突
需要關注點:第一,與委托方是否有潛在利益沖突。
1、國有企業資產評估一般是賣方委托,即使是前期賣方與意向買方有溝通,但是委托的時候,意向買方不能與賣方聯合委托。
2、還有比較少見的一種情況,連續幾次評估,也就是同一標的在不同時期的價值,例如,A國有企業前收購了其參股的民營企業B,之后另一家國有企業C收購A企業,A企業找了同一家評估機構,但是C企業提出質疑存在利益沖突。
第二,國有企業進行收購時,資產占有人提供的資料與產權持有人判斷的差異,會導致結果不同。
三、關于聯合委托及備案
涉及國有資產評估業務的委托人可以是多個,但是委托人中必須包括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規定所要求的委托主體。
1、產權持有方多方聯合委托
關于跨國資監管的,產權持有方中有財政系統的,也有國資系統的。比如,標的企業由多個國企聯合投資,其中,中信、光大體系的股東,其備案程序為財政系統的金融國有資產評估體系,其他股東如某電力國企,應按照國資委系統的備案程序,這種情況由可能會產生備案結果的差異。
關于涉及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必須作為一個委托方,這種情況一般可以聯合委托或分別委托。另外需要注意的方面是上市公司披露,當備案還沒完成,上市公司在披露時應有“最后價格以國資監管部門備案的結果為準”類似意思表示,防止備案審核需要調整。
關于聯合委托及備案:
聯合委托的情況下,兩個委托人是一方委托/授權另一方進行備案,還是兩個委托人各自備案?
不同央企之間是可以授權的委托備案的。同樣,跨央地的企業之間授權備案也是可以的。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有雙方協商、委托的函/回函、委托書等書面文件。這種跨央地的備案如果不能授權一方進行,就出現兩方都要進行審核的情形,兩邊的審核專家對技術問題看法不一樣,且影響了評估結果,這樣情況是很大的問題。因此,備案方式也要考慮。
關于聯合委托的公示制度及公示時間:
在國資檢查中發現會發生的兩類問題:(1)沒有明確說明公示在評估結果備案前還是備案后。(2)兩個委托方兩邊分別備案,其中一方公示完成,但另一方的評估報告中有問題(審計報告在評估報告之后、依據的報告不合適、引用的評估依據不全)評估報告需要修改,因另一方公示已完成不同意修改。
經濟行為涉及不同管理部門(土地征收、房地產抵押、拆遷補償)的委托備案
比如,土地上還有一些房屋、機器設備,房地產估價機構不能做機械設備評估,所以要作為一個資產組由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而且央企備案的表格和形式基本都是按照財政部系統進行備案的,但是土地的補償是由土地部門做認可,一定是土地評估報告的格式。這種情況,最好找一家兩樣資格都有的評估機構,分別就這一個選項,做一份土地評估報告及土地含地上房屋、機器設備的評估報告,分別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