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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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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謀變 時間: 2015-06-03 14:59:05

經濟下行、銀擔合作倒退、監管政策掣肘。多種因素疊加,讓僅有22年成長史的中國擔保行業,正經歷一場“徹骨寒冬”。國家相關部委正在進行政策調整,以期紓緩困局。

2014年12月,李克強總理對融資擔保作出批示,“發展融資擔保是破解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重要手段和關鍵環節,對于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此后,國務院召開全國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經驗交流電視電話會議,相關政策調整也已緊鑼密鼓地進行。綜合各方信息,國家層面的政策性再擔保機構或擔保基金將會建立,同時大力發展各級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行業分化亦將加速。

目前,國內共有8000家融資擔保機構,其中70%為民營,30%為國有。接近銀監會的一位人士介紹說,監管層針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杠桿率等政策的調整,確實意在發展國有擔保,但是并不是要“圍剿”民營擔保,誰進誰退,最終還是交由市場決定。

擔保是一面鏡子

2015年全國“兩會”召開時,全國工商聯向大會提交了一份《關于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的提案》。這份由湖南省工商聯完成初稿的提案,所述當下融資擔保機構所遇的困局,頗有代表性。

由于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貸款擔保風險加大,多數擔保機構業務量大幅度下滑,生存舉步維艱。長沙市擔保協會50家會員機構中,2014年擔保余額增長的僅5家,有13家未做業務,有20家未做新增業務。同時,由于中小企業出現倒閉潮,融資性擔保機構代償率直線上升,個別擔保公司因無力代償而面臨破產風險。

該提案認為,銀擔合作倒退也惡化了民營擔保公司的生存環境。從2012年起,銀行大幅壓縮對擔保機構的授信額度,取消一直給予的代償寬限期,在保證金、放大倍數、代償率等方面設置了嚴格的門檻,有的銀行則完全終止了與民營擔保機構的合作。

擔保屬于從屬性行業,它的發展既受制于資金供給方——金融機構的放貸政策,又受制于資金需求方——企業的經營狀況、還款意愿等。近兩年經濟下行帶來的負面影響,在這個行業體現得尤為明顯。一位受訪的擔保公司負責人說,擔保是一面鏡子,照出了經濟的健康狀況。

北京信用擔保業協會常務副會長李世奇告訴《財經》記者,北京市小微企業擔保貸款1000億元,其中國有擔保公司占三分之二,民營擔保機構占三分之一。2014年政府出資的擔保公司在小微企業貸款方面出現了停滯,絕對額開始小幅下降,而民營擔保機構萎縮得更明顯。

“全市130戶擔保機構,除了10多家政府出資,110多家民營擔保機構真正有新增擔保額的也就40戶左右,正連續以百分之二三十的速度在下降。” 李世奇說。

另有一組官方數據也可以看出擔保業的結構與狀態。截至2013年底,全國共有8185家融資擔保機構,其中70%的機構為民營,30%的為國有。這8000多家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為8793億元,平均來算,每家擔保公司注冊資本1.07億元,每家擔保機構在保余額3.14億元,放大倍數僅為2.34倍,“散、小、亂”的擔保業遠未發揮其應有作用。

在洛陽、邯鄲等地陸續爆出擔保公司“跑路”潮之后,擔保業面臨的問題引起了高層注意。接近決策層人士透露,擔保行業的監管政策將會調整,例如對擔保公司資本放大倍數有望擴大到15倍-20倍,對不同機構不同業務實施分類監管,同時有望仿效法國、韓國、臺灣地區經驗,建立國家層面的再擔保體系、擔保基金。

不過,對于絕大多數放大倍數不到3倍的擔保公司來說,吃不飽是最為緊迫的困難,杠桿率的提高對他們并不會有直接影響。部分監管政策調整,會讓一些規模龐大的國有擔保公司受益,使其體量越來越大。

廣受擔保機構關注的允許擔保業對外投資的規定或有松動。此前監管部門規定,擔保公司對外投資比例不超過20%,但安徽等地對經營較好的擔保公司已放開到35%;北京對擔保公司做委托貸款業務的限制也已突破,這些地方業已試行的做法有望得到認可。

瀚華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瀚華擔保)總裁周小川建議明確擔保機構的定位。目前擔保公司從事的是金融業務,但是定位為一般的工商企業,一般企業身份導致很多業務在抵押或質押時存在障礙,產生的代償損失也無法做稅前抵扣。

同時在資產處置上,擔保公司也缺乏特殊通道。周小川認為,“如果政府有足夠的資金,可以幫助這些企業做流動性支持,比如根據不同的融資擔保機構自身化解風險的能力,折扣收購擔保公司資產包,還可以把這個資產包轉成資產證券化產品,用時間來換取這個空間。”

擔保體系“補漏”

整體改革在即,包括銀監會、工信部、財政部等涉及擔保業管理的諸多部門,正源源不斷地收到來自研究機構、擔保機構、行業協會的政策建議。這其中,包括一份來自中國投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下稱中投保)的建議。

成立于1993年的中投保,是國務院特批成立的國內第一家專業擔保機構。在這份名為“關于構建國家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體系的建議”中,提出設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將小微企業融資擔保納入政策性金融體系,發揮公共財政職能。

根據中投保的建議,基金明確為政策性定位,資金來源可以包括財政資金、金融機構出資等;基金可以委托有豐富經驗、有市場品牌的專業擔保機構來管理。基金的功能可以是多層次的,包括為地方擔保機構提供風險分擔和信用增級,提供流動性支持,提供風險管理技術培訓,甚至可以通過設立覆蓋全國的互聯網融資平臺,為小微企業提供在線融資服務。

中投保公司首席風險官李力告訴《財經》記者,根據國際經驗以及中投保以往的運作實踐,通過專業化管理和市場化運作,這種基金模式可以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多位受訪的研究人員認為,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因而應以國家財政為后盾,以法律形式明確其政策性、公益性的定位。從國際經驗來看,共分為三種模式:一種是由政府機構來運作,如美國成立了中小企業管理局,政府通過貸款擔保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支持,facebook、apple公司在最初萌芽狀態時從該機構獲得過幫助。

另一種是日本的行業協會模式。日本有52家信用保證協會為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提供信用保證,同時日本政府出資的金融公庫為這52家信用保證協會提供再擔保,分散風險。由于社團法人主動風控動力不足,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不高,日本金融公庫僅2008年前半年賠付金額就高達66億美元。

第三種是委托專業擔保機構運作模式,法國、韓國、臺灣地區采用這一模式,由政府委托專業擔保機構代理政策性擔保業務,通過自身的業務渠道網點開展業務。1974年成立的臺灣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到2013年末該基金規模已達到222.6億元。該基金通過與銀行談判,約定各自承擔一定比例的代償風險。相較之下,該模式運行效率較高,運行效果良好。

中國的擔保行業發展僅有二十余年的發展歷史,再擔保體系尚未完備。1999年,國家經貿委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時提出“一體兩翼三層”思路,其中政策性擔保機構為“一體”,商業性擔保機構和行業互保機構為“兩翼”,“三層”指擔保體系中中央、省級、地市級三個層面。其中市一級擔保機構負責轄區內受保企業的直接擔保業務;省一級擔保機構主要對市級擔保機構進行再擔保;中央一級擔保機構由中央政府為主出資設立。

但是實際上,中央層面的再擔保體系一直未真正建立。據悉,當年中投保成立之后一直想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信用再擔保體系,但因為種種原因最后未能成行。此后,各省建立了省級擔保或再擔保機構,對市縣擔保公司進行再擔保。在此分割狀態下,擔保公司跨區運營困難重重,同時也與銀行系統的總分架構不匹配,談判能力較弱。

各省省級擔保機構定位不同,有的定位為商業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或非融資擔保業務。再擔保作為這類機構業務的一部分,由于多數實行的是一般責任保證,即擔保機構破產后再擔保才介入,而且是對債權人直接賠付,對擔保機構分散風險意義不大。

“從理論上說,再擔保應該是擔保公司的風險分散機制安排,而不是對債權人的救濟制度。我們建議再擔保的保障對象應該調整為擔保公司,通過彌補原擔保人自身可能無法覆蓋的代償責任,一方面保障擔保行業向健康方向發展,另一方面也間接保障了債權人的利益。”李力說。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也有利于解決財政資金對擔保機構支持平均化傾向。2013年,各級財政共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提供了30億元的支持,其中14.1億元補貼744家擔保機構(包括再擔保機構),平均每家獲得的補貼不足200萬元,這種撒胡椒面式的補貼備受爭議,既解決不了擔保公司流動性問題,又解決不了與銀行的談判問題。另外15.9億元用于支持6省(市)建立擔保代償補償資金,但是由于實行責任相對較小的一般保證責任,代償補償金基本未用,未起到增信、分險功能。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長張承惠建議,集中目前分散在各個部門的發展資金,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農業信用擔保基金,資金構成來自財政資金、銀行捐助資金、企業和行業協會捐助資金。

由于公司制運作成本高,張承惠建議今后避免設立政策性擔保公司。她認為,中央設立的資金主要資金作為“母基金”,引導省市政府建立和完善擔保基金機制作用,地方信用擔保基金與銀行建立合作關系,具體負責擔保工作。

無盈利模式?

1999年國家經貿委提出“一體兩翼三層”思路,確立了擔保業的開放格局。國有、民營、外資均可進入這個新興的行業,這促使此后數年,擔保行業快速擴張,并很快形成了民營擔保為主體的局面。

李世奇認為,當年國家經貿委的思路完全是正確的,“當時政府拿不出錢,只有吸收民間資金進入擔保行業,通過民間資本有限資金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促進一批小微企業發展。”

一些做實業的資本將其作為進入金融業的跳板,紛紛涌入擔保業,另一些人則希望通過成立擔保公司為實業資本融資,這種自己為自己融資擔保的現象,是早期擔保機構出問題的原因。

成立于2004年的瀚華擔保,正值國內擔保公司快速起步之時,目前該公司已發展為國內最大的民營擔保公司。總裁周小川說,“起步階段的時候,有很多想法,也嘗試了很多種模式,例如在2009年股改之前也經歷過投擔結合的模式。”

周小川說,這種擔保加投資的形式彌補了擔保收益不足,提高了擔保公司的整體收益,“我們理解,這種模式是套用了銀行的信用,短貸長投,很容易給擔保機構帶來流動性風險和壓力,所以后來我們就沒有采用這種模式,而是專注于中小微信貸模式。”

主張擔投模式的是當時國內最大的擔保公司——深圳中科智擔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科智”)。董事長張鍇雍公開發表文章認為,擔保投資是擔保公司未來發展的一種商業化模式。

成立于1999年的中科智,發展速度很快。2005年,有四家外資股東—亞洲開發銀行、花旗亞洲企業投資公司、美國凱雷集團和美國通用商務融資集團入股中科智,總投資額達1.1億美元,持股比例達40.82%。2008年,總部位于深圳的中科智擔保公司“出事”,使得這一模式隱藏的風險暴露,同時也引起了融資擔保無盈利模式的探討。

擔保公司為客戶擔保貸款時,往往收取50%的貸款利率作為擔保費,大約在3%-5%之間。按照全國平均放大倍數(2.34)來算,擔保公司收益在7%-12%之間,在不發生代償情況下,這樣的收益并不低。但是一旦發生代償,往往會吃掉幾十筆業務的收入。

更大的問題緣于無資本金補充機制。擔保貸款時,銀行往往會向擔保公司收取融資額的10%-20%作為保證金,同時,擔保公司還要按照監管部門要求提取風險準備金等。這就導致擔保公司大量資金趴在銀行賬戶上,業務規模越來越大,資本金不足問題卻越來越突出。定位為一般工商企業的擔保公司,卻不能像一般商業企業一樣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引進外資股東,因而在資本金不足情況下,一旦發生多起代償就會出現流動性危機,實力薄弱的就只能“跑路”。

絕大多數擔保公司面對的客戶是中小企業,從資信角度來說,屬于“銀行挑剩的”次級客戶。由于這類企業抗風險能力弱,違約概率相對較高。國內的部分擔保公司采取“小額、短期(6個月以內)”的方式防控風險,通過抬高保費、做大規模的辦法對抗可能出現的代償。一家規模較大的擔保機構財務數據顯示,2013年融資擔保費率高達5.25%。

中投保首席風險官李力認為,從商業可持續角度,擔保公司采取“小額、短期”的方式可以降低風險,但是對于借款人而言,借款成本過高,用款時間太短,只能解決企業的生存問題,解決不了企業擴大再生產需求。

因而,小微企業擔保貸款領域,商業性擔保機構的劣勢會越來越明顯,這恐怕也是近些年國有擔保機構快速擴張的原因之一,因為其成本低、沒有生存壓力的優勢明顯。

2012年,京廣兩地相繼爆發的中擔、華鼎擔保公司違規事件,這一連串事件給擔保行業帶來的傷害至今沒有愈合。此后,監管部門出臺文件整頓,并“一刀切”將商業銀行與民營擔保公司的合作關系掐斷,擔保行業迎來了一場“徹骨寒冬”。

全國8000多家擔保企業除了中合、中投保等“國家隊”外,多數民營擔保生存舉步維艱,其中兩類企業經營狀況相對較好,一類是規模較大的,例如注冊資本10億元以上,與銀行談判能力較強,同時進行綜合運營,業務鏈之間可以在信息、技術、風險防控上共享。二是做小范圍、精領域的民營擔保公司,這類企業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與多家銀行合作;二是資本金很實;三是有自己的獨立穩定的客戶群;四是擁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管理體制須改革

多龍治水,是多數行業管理體制面臨的一個共性問題,年輕的擔保行業也不例外。

擔保行業的監管部門歷經多次變遷,從最初的央行到后來的國家經貿委,再到國家發改委,2010年正式由銀監會牽頭的七部委聯席會議監管。

一位資深擔保人士介紹說,2008年,中科智擔保公司騙取銀行貸款等問題曝光后,當時的銀監會站在銀行角度指責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管理存在問題,后來國務院決定由銀監會負責監管融資擔保業務,由于涉及工信部、財政部等多個部門,決定設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體制客觀上還是銀監會主導”。

銀監會介入,讓國內擔保公司為之一振,認為自己已成為銀行的“兄弟”,必將提升擔保業的社會地位。一位不愿具名的業內人士告訴《財經》記者,后來才發現擔保是“干兒子”,銀行才是“親兒子”,銀監會出臺的政策基本上站在規避銀行風險角度,不斷清理整頓擔保公司,對于支持行業發展鮮有舉措。

備受爭議的一點,是擔保公司對外投資比例不超過20%的規定,在業內人士看來,這降低了風險,卻犧牲了發展。按此規定,即使擔保公司業務量很小時,富余的資金也無法進行投資,致使大量資金閑置,部分擔保公司只好鋌而走險,違規抽逃資金進行投資。

由于擔保公司融資擔保時,已按銀行要求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同時提取了風險準備金,按理說已覆蓋風險。在此之外限制對外投資比例,限制了公司盈利,為此,受訪的擔保公司建議監管部門放松對擔保公司對外投資比例的限制。

李力認為,目前對擔保行業的監管沒有考慮不同機構在資本實力、業務領域等方面的差異,而是采取“一刀切”管理,建議監管部門借鑒銀行、保險等持牌金融機構的監管思路,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特點、經營策略及風險特征采取分類監管。

2011年,銀監會明確擔保公司屬地化管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審批權和管轄權在省級政府。各省做法也不統一,多數在地方金融辦(局),少數在由工信(經信),個別地方在財政部門。監管方向、監管力度參差不齊,特別是擔保公司跨區域開展業務形成了很大制約。

銀行人士一度對這次調整寄予厚望,認為自此之后擔保機構將更標準更規范,但是后來發現,管理部門和管理標準不一,狀況并未改觀。這導致銀行與擔保公司合作心存疑慮

有研究人士認為,融資性擔保行業的發展不僅需要構建可以完備的擔保、再擔保體系,還需要加強各級監管部門的監管力量,統一監管標準,理順管理體制,方能促進擔保行業更加健康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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